全部门办法在葡萄牙:一种情况下仲裁-仲裁博客

直到最近一直全部门办法的行业似乎是不愿意使用替代争端解决或至少是非常无动于衷的选择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争议几乎总是被左侧 法院的伦敦或纽约来决定,这两个司法管辖区提供大量水平的质量和速度在解决争端。 仲裁几乎是闻所未闻的金融行业在一般的和在全部门办法的企业尤其如此。 这景观已被改变,在最近几年中,仲裁是在现在变得越来越常见的金融和银行交易。 交换球员都没有被抛在后面。事实上,全球化和增加在国际贸易,这已经造成使用新的金融产品传播到其他管辖区域,特别是那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最近已开始显示出这一诉讼可能不是最好的可用的手段来解决争端,在这一领域。 关切地理距离、陪审团审判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提出了银行位于其他辖区不熟悉这些特征。 而且,法院决定不受纽约 《公约》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年。 尽管事实上,在欧洲联盟框架内,许多法院判决可以从中受益的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理事会条例第 年十二月("布鲁塞尔条例"),这种制度不适用于执行法院的决定外欧洲领土。. 尽管在(小型)维市场,葡萄牙语的案例法出现在一个相当有趣的数字的情况下决定由法院在过去的几年中,在交换有关的事项。 事实上,这个经验表明 使用仲裁的不仅是切实可行的,但它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解决争端,在全部门办法的背景。 不仅仅是问题的强制执行的仲裁协议的股份,但是,更重要的是,错综复杂的问题,关于概念的"意想不到的变化情况"(引起的义的"困苦")的有效性交换协议下的义的"博彩或赌博"合同以及最后,但不是不重要的是,(可能的)违反了葡萄牙语的公共政策。 让我们看看现在这样的体验,开始由的情况下,有效的仲裁条款有争议的。. 在这方面,已经有一个合理数量的情况下展示了如何,葡萄牙法院已经支持使用仲裁,在交换有关的争端。 事实上,出的十六个的情况下决定由葡萄牙法院自年起,九个是相关的有效的仲裁条款插入标准的形式 合同。 八中的那些九情况下,高级法院(六项决定是由上诉法院和三个由葡萄牙最高法院)维持有效性的条款,因此,驳回索赔理由的"自裁管辖权"的原则。 这些案件备份的概念,仲裁条款插入在全部门办法的合同,即使通过参照的方式成为合同的粘附("主合同"),被认为是有效的和可执行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全部门办法的合同已经有争议的理由是,他们等同于"游戏和赌博"的合同。 事实上,三个其他的决定有关的问题是否是一个交换的合同金额为一个"游戏和赌博"的合同,因此污染无效,根据第葡萄牙民法典》(一个决定里斯本上诉法院、一个决定的波尔图上诉法院和一项决定,葡萄牙最高司法理事会). 而里斯本上诉法院撤销的交换 合同考虑它是一个"游戏和赌注"合同(决定的里斯本上诉法院的二十一个月年)、波尔图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决定向相反的方向(决定的波尔图上诉法院的第二十八个月年和葡萄牙最高法院的十一月年。 关于又一个法律理论的特别情况下经历了由葡萄牙经济在全球环境有关的急剧下降利率之后的世界,年的金融危机,导致断言,全部门办法应该被视为能够终止根据理论"意想不到的和相当大的变化情况"(引起理论上的"困苦")所阐述,在第葡萄牙民法典。 事实上,两项决定有关的问题是否急剧下降,在欧洲银行同业拆息率下面年的金融危机达到一个"艰难"情况需要选项授予受害方以终止合同,根据理论"意外和不公平的情况变化"的"困难"(第葡萄牙民间代码)。 两个吉马良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两个不相关的情况下,同意这一前提,因此取消全部门办法的合同(决定ã法院上诉的第三十一个月年和葡萄牙最高法院十月年)。. 在一个单一和不同的场合葡萄牙最高法院认为交换合同的方面违反了葡萄牙语的公共政策(决定,葡萄牙最高法院的第二十九月年)。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解决的问题是否交换的合同有一个仅仅是推测性的角色只,如果是的话,是否应当被认为违反了葡萄牙语的公共政策。 最高法院 司法达到的结论是,缺乏之间的匹配"投机者"的因素的交换合同和对冲(复盖范围的一个特定的金融风险)领导的结论,这样的合同应归类为纯粹是投机性的。 最高法院进一步声称,法律系统的不容忍金融投机,而不限制:一种推测是,健康对经济和道义上可接受的,而其他种类的投机,特别是那些没有任何连接的现实和实际的风险,基本上危险的社会和经济方面。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不能找到这样的比赛,因此认为该合同有了一个纯粹投机性的,并且是不可受理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 因此,该合同被违反的葡萄牙公共政策,因此,应该考虑根据第葡萄牙民法典。. 一个 最后需要说明应给予特定地在全部门办法的合同已经受到质疑,这是一种理论声称的无效性具体标准形式合同("主合同")方面由于缺乏足够和适当的信息应提供给客户的经纪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这样的后果的法律理论是,标准形式合同将空,如果投标人没有提供客户有足够的信息内容的适用的一般的合同框架。 在所有情况下,这一挑战提出,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的理由的"自裁管辖权"的原则(见以上),因此,法院没有机会进入案情实质的这一论点。 然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将肯定取决于情况的情况。. 作为结论,我们应该担心的,不是关于 有效的仲裁条款,但是肯定有关的"苦难"和"游戏投注"的挑战,可能出现的背景下交换有关的争端。 这些看法导致我们得出结论,该专门知识的决策者(即仲裁是在一般在一个更好的位置,以提供),另一方面,强制执行的仲裁条款中插入许多全部门办法的合同,使仲裁的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用于解决争端,在这个舞台上。 这是摘要的一篇文章发表在"国际仲裁"(牛津大学出版社)。 以确保你不会错过定期更新,从仲裁博客,请阅这里。.